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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路股份: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4-11-12  

						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 2014-032
          900915                   中路 B 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通知时间:2014 年 11 月 5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
    (三)召开时间:2014 年 11 月 11 日;
              地点:上海;
              方式:通讯表决方式。
    (四)应出席董事:5 人,实际出席董事:5 人。
    (五)主持:陈荣董事长;
          列席:监事:顾觉新、刘堃华、刘应勇;董事会秘书:袁志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同意陈闪、黎地、卓星煜、刘堃华、王进(简
历见附件一)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黎地、卓星煜(独立董事提
名人及候选人声明分别见附件二、三)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其中黎地、卓星煜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将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         反对: 0      弃权:0

     2. 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 2014 年 11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三十一次(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1、关于董
事会换届的议案;2、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会议筹备工作授权公司董事会秘
书组织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5          反对: 0      弃权:0

    三、报备文件
    1、公司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


                                  陈闪先生简历
     陈闪,男,1987 年出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上海市宣桥镇第三
届人大代表、上海永久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中路永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自行车协会副理事长、上海自行车行业协会副会
长。
     2010 年获法国动态城市基金会颁发的“机动性,让生活更美好---城市交通出行创新实
践竞赛”优秀奖,2011 年获国家住建部“最佳人居奖,上海市闵行区微型创业新秀”入围奖,
2012 年获年度上海青年高端创意人才,2013 年获上海市五四青年奖章。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荣先生与陈闪先生为父子关系,陈闪先生持有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
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25%股权。
     陈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惩戒。

                                  黎地先生简历
    黎地,男,1957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会计学学士。1983 年毕业于上海财经
大学会计学系,1992 年 11 月获国家审计署授予的审计师资格、1997 年 4 月获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授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历任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科长、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副所
长,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北仰
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04 年 1 月获上海企业联合会、上海紧缺人才培训工厂联合会颁布的高级管理咨询师岗
位资格证书。
    黎地先生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黎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惩戒。

                                 卓星煜先生简历
     卓星煜,男,1982 年出生,本科学历,The University Of Reading(英国雷丁大学)
ISMA 商学院 ISIB(国际证券、投资与银行专业)学士。历任 J.P.Morgan 摩根大通证券亚太
有限公司(北京)分析师、经理,历任 J.P.Morgan 摩根大通证券亚太有限公司(上海)高
级经理兼副代表,美国赛昂太阳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上海永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
人。
     卓星煜先生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卓星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惩戒。

                                 刘堃华先生简历
    刘堃华,男,1968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审计师。曾工作于上
海市审计局、上审会计师事务所。现任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刘堃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
惩戒。

                                  王进先生简历
    王进,男,1977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人力资源从业者。曾任美的电器芜湖公司人事负
责人、亿腾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区招聘负责人、美慧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人事
行政部负责人。现任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王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惩戒。
附件二: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现提名黎地、卓星煜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

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独立

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其中黎地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卓星煜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卓星煜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

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

家,被提名人在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其中被提名人黎地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被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

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被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

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二 0 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三: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黎地,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为中路股份有

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

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

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本人在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

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

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

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黎   地

                                                       二 0 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卓星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为中路股份

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

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

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本人在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

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

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

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卓星煜

                                                       二 0 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