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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路股份:独立董事意见函2015-09-16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函



                                            沪中路独董函(2015)004 号




    鉴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二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同意聘任陈闪先生为


公司代总经理,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人认为:本次公司聘任代总经理可完善公司治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进


一步规范公司的运作,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陈闪


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本人未发现陈闪先生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之现象,任职资格合法,本次代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同意聘任陈闪先生为公司代总经理。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   黎      地     卓 星 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