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函 沪中路独董函(2015)004 号 鉴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二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同意聘任陈闪先生为 公司代总经理,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人认为:本次公司聘任代总经理可完善公司治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进 一步规范公司的运作,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陈闪 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本人未发现陈闪先生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之现象,任职资格合法,本次代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同意聘任陈闪先生为公司代总经理。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 黎 地 卓 星 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