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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路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媒体报道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6-05-10  

						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 2016-018
          900915                     中路 B 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媒体报道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6 日 20:03 分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
证公函【2016】0461 号),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依据公司前期信息披露,紫辉鼎莅应当于 2016 年 1 月份支付人民币 0.5
亿元,2-3 月份支付人民币 1 亿元,4-6 月份支付人民币 1.5 亿元,按增资协议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将完成全部增资工作。请公司核实紫辉鼎莅未在协议期内支
付增资款的原因及其后续付款安排。
    回复: 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披露《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中路
实业参股企业上海路路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的公告》的临时报告
(编号:临2015-046),根据增资协议约定上海紫辉鼎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全部增资价款支付给路路由。
    2015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荣先
生与紫辉鼎莅进行了沟通,拟根据路路由的实际经营需求,于2016年1月份支付
人民币0.5亿,2-3月份将支付人民币1亿元,4-6月份将支付人民币1.5亿元,以
分步增资方式完成增资,但未签订增资补充协议。2016年5月9日收到紫辉鼎莅关
于增资款后续付款的《告知函》,紫辉鼎莅为有限合伙企业,由于增资款尚在募
集中,因此未能按时按沟通的时间节点付款,紫辉鼎莅预计在2016年6月30日前
完成付款。


    2、请公司结合该交易最新进展,评估交易顺利完成的可能性。若交易一旦
不能进行,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须按照对赌承诺,以增值 20 倍的价格回购公司
持有的路路由 10%的股份。
    回复:目前尚无迹象表明该项增资交易无法在 6 月底前完成,若该交易不能
完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荣先生仍将遵守原先的对赌承诺,以人民币 2 亿元回购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路实业持有的路路由 10%的股份。


    3、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未披露紫辉鼎莅不能按协议足额增资的风险,请公司
说明未提示相关风险的原因。
    回复:按照增资协议约定,紫辉鼎莅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额增资款,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后,陈荣先生和紫辉鼎莅沟通拟采取分步增资形式。公司
未充分认识到需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参股企业增资的实时进展情况,且公司实际
控制人陈荣先生已作出兜底承诺,如果路路由未能完成外来投资者的大幅溢价增
资,陈荣先生则将以人民币2亿元回购中路实业持有的10%股权。路路由本次增资
估值不做会计处理,账面仍为原始投资成本人民币2000万元。
    公司将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股企业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全面
地学习有关证券法规,深刻领会其实质,及时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请公司实际控制人说明是否督促紫辉鼎莅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增资款,
是否告知并督促公司披露路路由增资事项的最新进展。
    回复:经问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荣先生,其分别于 2016 年 1、3、4、5 月份
多次以电话形式持续督促紫辉鼎莅增资到位,但未将电话督促情况告知公司。根
据路路由 2016 年 5 月 9 日收到的《告知函》,紫辉鼎莅拟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
前完成付款。


    5、在2016年一季报披露前,公司董事会是否知悉紫辉鼎莅未在协议期限内
支付增资款,是否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公司在编制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时,再度问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荣
先生路路由增资进展情况,并在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
    紫辉鼎莅若不能按增资协议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增资,路路由增资工
作将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