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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路股份:独立董事意见函2017-01-04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函
                                              沪中路独董函(2017)001 号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协议出让深圳瑞龙

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称瑞龙期货)15.38%股权的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交易详情

    本次公司同意将公司持有的瑞龙期货 15.38%股权出让给上海合晟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初步确定为人民币 4,769.2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

司将不再持有瑞龙期货股权。

    我们认为:

    公司通过该交易促进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合理配置公司资产结构,推动公

司经营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增强公司的盈利。

    上述股权出让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述交易,其

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

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黎地     卓星煜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