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函 沪中路独董函(2017)001 号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协议出让深圳瑞龙 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称瑞龙期货)15.38%股权的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交易详情 本次公司同意将公司持有的瑞龙期货 15.38%股权出让给上海合晟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初步确定为人民币 4,769.2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 司将不再持有瑞龙期货股权。 我们认为: 公司通过该交易促进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合理配置公司资产结构,推动公 司经营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增强公司的盈利。 上述股权出让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述交易,其 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 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黎地 卓星煜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