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独立董事意见函2017-01-19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函
沪中路独董函(2017)002号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增持上海英内物
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英内物联)720万股的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交易详情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按人民币5.00元/股收购英内物联
【2016年7月25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公开挂牌,
证券代码:837970】720万股,占16%股份,收购总价为人民币3,600万元。
本次收购价经双方商定为5元/股,参照英内物联2015年度经审计业绩估值为
PE7.7倍,参照2016年上半年度未经审计业绩并模拟计算全年估值为PE5.7倍。
我们认为:
公司通过该交易促进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合理配置公司资产结构,推动公
司经营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达到增强公司潜在的盈利能力。
上述股权收购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临时会议)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述交易,其
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
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黎地 卓星煜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