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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路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7-03-21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17 年 3 月 16 日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

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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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条     在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事项而未报告的,致使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负有直接责

任的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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