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 事前认可的意见书 各位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 关资料,现对相关议案事前发表意见如下: 为促进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促进公司经营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为推动高 空风能发电业务尽快进入试验性运营及经营布点,公司拟出资 2100 万元和第一大 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对中路能源(上海)有限公司进行同比例增加注 册资本金。 作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 性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人产生依赖,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公司八 届三十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黎地 卓星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