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的公告2018-05-16
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 2018-040
900915 中路 B 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 年 2 月 16 日修订)
一、 “第十八条 公司总股本为 32,144.79103 万股。”
拟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总股本为 32,144.7910 万股。
二、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内资股股东持有 23,795.79103 万股,境内上市外
资股股东持有 8,349 万股。”
拟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内资股股东持有 23,795.7910 万股,境内上
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8,349 万股。”
三、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三)董事长有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及以下
行使下列职权: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委托经营、借款、承包、
租赁等,上述项目全年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如果为关联交易的则
必须提交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经营及投资已有或尚未有原则意见,但在实施过程中或客观现状需要公司
及时把握机遇采取措施,使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价值最大化。”
拟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三)董事长有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及以
下行使下列职权: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委托经营、借款、承包、
租赁等,上述项目全年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如果为关联交易的则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董事会对公司经营及投资已有或尚未有原则意见,但在实施过程中或客观现状需要公司
及时把握机遇采取措施,使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价值最大化。”
四、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除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进行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
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拟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除未来十
二个月内计划进行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经公
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每年或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