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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物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2022-11-19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行为,防止资产损失,根
据会计谨慎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
法律法规,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以及上海市国
资委《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等关于企业资产
减值准备管理的相关实施意见、工作指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包括:
    (一) 金融资产减值
    (二) 存货减值
    (三) 长期资产减值
    第三条 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
则的要求,计提减值损失,分析原因,说明情况。
    第四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各项资产,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
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司拟计提的资产减值项目或核销的资产减值准备的
审批权限和流程,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公司除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等情况下,经批准
可以变更会计政策外,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其
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简称下属企业)。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及方法


    第七条 计提依据及方法
    (一) 预期信用损失法
     1、 计提依据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
均值,是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

                                  1
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
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应
收款项、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公司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可选择实务简化
处理。
     2、 计提方法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预期信用损失,
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该项资产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公司应当将其差额确认
为减值损失。如以前减记金融资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予
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
    与公司合并范围内企业及参股企业发生交易形成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和租
赁应收款一般不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二) 可变现净值法
     1、 计提依据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资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
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公司对于除金融资产、租赁应
收款和合同资产以外的各项短期资产,以可变现净值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公司确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
资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2、 计提方法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资产减值准备应按成本高
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以前减记资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
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资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
当期损益。
    (三) 可收回金额法
     1、 计提依据
    可收回金额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公司对于除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和合同
资产以外的各项长期资产,以可收回金额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2、 计提方法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

                                   2
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
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
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公司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
收回金额。公司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
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
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
意变更。
    第八条 各项资产计提方法及依据
    (一) 金融资产减值
    公司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等的预期信用
损失进行估计。
    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
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
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
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
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
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
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
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
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通常逾期超过30日,公司即
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
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
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公司在单项基础上
对该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3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
和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
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对于租赁应收款,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
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直接减记
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二) 存货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
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
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
    库存商品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
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
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
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
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
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
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
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
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 长期资产减值
    公司对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
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
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
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
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4
       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尚未达到可使
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
试。
       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
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
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
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
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
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
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
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
值。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审批


       第九条 公司每年至少2次,其中:6月30日前一次,12月31日前一次,按照
上述依据和方法,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
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程序
    除未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及适用实务简化处理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外,公司
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由公司相关责任部门提供依据,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后,根据以下分类情况进行审批:
    (一)单笔低于100万元(含),涉及下属企业的,需报物贸股份财务管理
部备案后,由下属企业自行审批后计提。
    (二)单笔高于100万元,涉及下属企业的,需以专题报告形式通过OA上报
物贸股份财务管理部审批后计提。
    (三)金融与投资类企业参股的企业若年末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超200万

                                     5
元时,需以专题报告形式报物贸股份财务管理部,由公司行政班子办公会审批后
计提。
    (四)单笔超过500万元(含),履行上级主管部门前备案程序,并由公司
行政班子办公会审批后计提。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单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尚需
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后计提,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


    第十一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取证与收集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前,应由该资产的管理责任部门或直接责任人,
负责相关资料的取证与收集工作。主要包括:证明资料、具体数据、相关账务原
始记录等。
    第十二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成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一)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前,应对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做好成因
分析和责任认定工作;内部审计、法律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应对资产减值准备财
务核销发生原因及责任认定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二 )公司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根 据 国 资 委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责 任 追
究 管 理 要 求 和公 司 有 关 规 定 ,追究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第十三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专项审计
    申报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时,需进行专项审计鉴证。依据国资委财务核销
办法规定,从事财务核销专项审计鉴证的审计机构应具备规定的资质并不能从事
同一单位的年报审计业务。事务所选聘需符合公司《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要求,
公司审计室对专项审计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申报
    符合市国资委《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 沪
国资委评价〔2014〕7号)核销条件的资产减值准备,由该资产的管理责任部门
或直接责任人负责相关资料的取证与收集,并递交核销申请至公司。核销申请基
本内容及应附资料:
    1、资产损失发生时间、拟核销数额;

                                      6
    2、资产损失成因分析、资产清理或追索情况及相应的书面证据;
    3、拟核销资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相关部门责任认定意见及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
    5、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专项审计报告;
    6、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外部法律鉴证意见;
    7、所在公司审批意见;
    8、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核程序
    为加强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的专业管理,公司组建内审小组,由公
司财务总监牵头,公司资产部、财务部、运控管理中心、总经理办公室、审计室、
党委办公室等负责人参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申请单位将拟核销资产的相关书面资料上报公司,根据申请单位递交的核销
申请,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室开展综合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按规定履
行相关程序后,提交公司党委、行政班子审批后实施。
    公司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单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尚需公司董事会
审核同意实施,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责任追究
    拟财务核销的资产损失事项,应根据《物贸股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
办法》等相关制度落实、追究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申报时间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申报时间原则上一年两次,上半年在5月底前,下
半年在11月底前。特殊情况,经上级单位同意另行申报。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
    (一)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 计提和转回时的账务处理
    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该工具(或组合)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公司

                                     7
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根据金融工具的种
类,贷记“坏账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小于该工具(或组合)当前减值准备
的账面金额,则应当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借记“坏账准
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2) 转销时(含核销)的账务处理
     处置金融资产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并结转当期损益。
     对于发生事实损失的金融资产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
核销,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贷记相应的资产科目,如“应收账款”等。若
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
他债权投资等金融业务相关资产
        (1) 计提和转回时的账务处理
     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该工具(或组合)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公司
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
益——信用减值准备”。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小于该工具(或组合)当前减值准备
的账面金额,则应当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冲减信用减值
损失,借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
目。
        (2) 转销时(含核销)的账务处理
     处置其他债权投资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并结转当期损益。
     对于发生事实损失的其他债权投资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履行相应审批程
序后核销,借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相应的资产科
目,如“其他债权投资”等。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还应按其差额
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二) 存货跌价准备
        (1) 计提和转回时的账务处理
     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应按大类商品的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
       公 司 在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计 算 出 存货 可 变 现 净 值 低于 成 本 的 差 额 ,借 记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 科 目 ,贷 记 本 科 目 。

                                             8
    如 已 计 提 跌 价 准 备 的 存 货 的 价 值 ,以 后 又 得 以恢 复 ,应 按 恢 复 增 加
的 数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
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
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 转销时(含核销)的账务处理
    公 司 生 产 领 用 、出 售 、抵 偿 等 已 计 提 跌 价 准 备 的 存 货 时 ,已计提的
跌价准备一并结转当期损益。
    对于发生事实损失的存货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核销,
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三)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1) 计提和转回时的账务处理
    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该工具(或组合)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公司
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 “合同资产
减值准备”科目。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小于该工具(或组合)当前减值准备
的账面金额,则应当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借记“合同资
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 转销时(含核销)的账务处理
    处置合同资产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并结转当期损益。
    对于发生事实损失的合同资产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
核销,借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合同资产”科目。若核销金额大
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 合同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1) 计提和转回时的账务处理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贷记“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转回已计
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 转销时(含核销)的账务处理
    处置合同成本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并结转当期损益。
    对于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核销,
借记“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合同

                                          9
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科目。
    (五) 租赁应收款减值准备
     (1) 计提和转回时的账务处理
    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该工具(或组合)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公司
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租赁应收款
减值准备”科目。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小于该工具(或组合)当前减值准备
的账面金额,则应当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借记“租赁应
收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2) 转销时(含核销)的账务处理
    处置租赁应收款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并结转当期损益。
    对于发生事实损失的租赁应收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后核销,借记“租赁应收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租赁应收款”科目。若核销
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六)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 计提和转回时的账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按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2) 转销时(含核销)的账务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对于发生事实损失长期股权投资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后核销,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七)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1) 计提和转回时的账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按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2) 转销时(含核销)的账务处理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同时结转己计提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对于发生事实损失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履行相应审批程

                                  10
序后核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八)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 计提和转回时的账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2) 转销时(含核销)的账务处理
   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发生事实损失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
核销,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九)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 计提和转回时的账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按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2) 转销时(含核销)的账务处理
   处置在建工程时,应同时结转己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对于发生事实损失的在建工程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
核销,借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十)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1) 计提和转回时的账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按使用权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
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时,
承租人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减值准备。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2) 转销时(含核销)的账务处理
   处置使用权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己计提的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 计提和转回时的账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所持有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应

                                 11
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2) 转销时(含核销)的账务处理
    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发生事实损失的无形资产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
核销,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十二) 商誉减值准备
        (1) 计提和转回时的账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按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
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商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2) 转销时(含核销)的账务处理
    处置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同时结转己计提的商誉减值准
备。
    对于发生事实损失的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查明原因,追究责
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核销,借记“商誉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商誉”科目。
    (十三) 其他资产减值准备(包括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等)
       1、 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1) 计提和转回时的账务处理
    初始计量或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发生减
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减值转回的,按
允许转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划分为持有待售类
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2) 转销时(含核销)的账务处理
    处置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并结转当期损
益。
       2、 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
        (1) 计提和转回时的账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按消耗性生物资产可 变 现 净值 低 于 成 本 的 差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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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 记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科 目 ,贷 记“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科 目 ;
公 司 应 按 生 产 性 生物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低于成 本 的 差 额 , 借 记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 科 目 ,贷 记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科 目 。
     如 已 计 提 减 值 损 失 的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价 值 ,以 后 又 得 以 恢 复 ,应
按 恢 复增 加 的 数 额 ,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 “资产
减值损失 ”科目 。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
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2) 转销时(含核销)的账务处理
     处置生物资产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并结转当期损益。
     对于发生事实损失的生物资产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
核销,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原《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
限公司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的规定》(沪物办【2009】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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