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28
Jin Mao PRC Lawy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 层 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28 日(星期五)上午9:30 在上海市淮海中路622 弄7 号社联大楼6 楼
报告厅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
志强律师、宋正奇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
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34 人,代表股份546,608,070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62.775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2
一、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4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公司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5 月2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关于变更2009 年度股东大会地址的公告》,声明:原定于2010 年5 月
28 日(周五)上午9:30 在上海市淮海中路622 弄7 号上海社会科学院小礼堂召
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地址现因故调整为上海市淮海中路622 弄7 号
社联大楼6 楼报告厅。会议其他事项不变。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剑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符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3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全部议案:
1.《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5.《关于2010 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选举王力为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诸巍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哈九如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
《200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2010 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涉关
联关系,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于选举王力为先生为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
诸巍先生为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哈九如先生为监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
方式表决。
五、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0 年5 月28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李志强
宋正奇
2010 年5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