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融资管理制度(2010年10月)2010-10-27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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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根据2010 年10 月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和权属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
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股份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含下属分公司)、下属各独立核算的全资
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其中,除股份公司
外通称权属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
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
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
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五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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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三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股份公司财务中心是公司实施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
括:
(一)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二)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
(三)审核权属公司重要融资活动,并提出专业意见;
(四)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论证;
(五)对公司及权属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第八条 权属公司经营层负责权属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内项目的审批。
第九条 权属公司董事会负责权属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以内项目的审批。
第十条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公司融资项目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批和权
属公司融资项目授权范围内的审核。
第四章 融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管理实行审核制、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权益性筹资
第十二条 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全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变
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控股公司财务中心审核,根据公
司的相关制度,分级审批后方可执行。参股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按参股企业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控股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参股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
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按参
股企业有关规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控股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各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债务性筹资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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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
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
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
等)均应报公司财务中心审核,并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裁同意后,报经董事长
批准方可执行,融资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第十八条 公司附属内部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的以下内部财务资助须报公司审批:
(一)公司内成员单位之间短期资金财务资助(期限在6个月内),金额100
万以下的,须报公司财务分管副总裁审批;金额在100万-200万的,须报公司总
裁加批;金额在200万以上的,须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内成员单位之间长期资金财务资助(期限在6个月以上),金额
50万以下的,须报公司财务分管副总裁审批;金额在50万-100万的,须报公司
总裁加批;金额在100万以上的,须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五章 融资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融资环节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分析确定公司在短期和长期内所需要的资金数量;
(二)编制各种融资计划;
(三)审批确定某种融资方式;
(四)签订各种借款合同;
(五)办理债券或股票发行登记和注册手续;
(六)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债券或股票;
(七)保管未发行的债券,股票及重新收回的股票;
(八)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九)确定和支付股利;
(十)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六章 融资业务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融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融资计划的编制人与审批人分离;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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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管和办理债券或股票的人员与负责相关会计记录的人员分离;
(三)负责利息或股利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
离。
融资业务的审核:
(一)在融资业务发生前,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董事会在事先应批准授权
一名融资业务的总经理,对他所负的责任及授权范围予以明确。
(二)公司需编制融资计划。在计划中应详细说明融资的理由,融资的数量,
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融资对公司未来收益的影响,各种融资方式利益
比较以及对某种融资方式的建议等。融资计划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分管财
务副总裁核准,总裁审批。若超过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则必须提呈董事会审批。
第七章 融资结果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由公司审计人员负责融资结果的评价。
(一)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
(二)是否经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人会签;
(三)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评价融资带来的实际收益(和融资前计划收益的,融资前实际收益比
较),并估计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八章 关于担保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护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须加强对担保业
务的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原则上公司不可以对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任何形
式的担保。对公司内部的成员单位的担保,在担保前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的批准,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担保条件、担保责任等,及时了解和掌握被
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所涉及
到的各过程比照融资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操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执行。公司若有相关制度的一律废止,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