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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传媒: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1-11-15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 2011-021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假《上海证券报》B49 版
向全体股东书面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
2011-020),并于 2011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市汉口路 266 号申大厦 15 楼多功能
会议室召开了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7 名,代表股份
647,678,9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99%。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出席会议的
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
陈剑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参加了本次会议。公
司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会议。经大会审议,以记名投票
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报告的
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业务报酬。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 647,678,977 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47,678,8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99.9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0.00000%;
    弃权 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0.00002%。


    公司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梁志强律师和肖浩律师出席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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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和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备查文件:
    1、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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