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2-29
Jin Mao PRC Lawy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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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2年2月29日下午在上海市汉口路266号15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
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宋正奇律师、钱铮律师出
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
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40人,代表股份630,640,915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60.3549%。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2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
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
象等)、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剑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发行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该议案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2年2月29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宋正奇
钱铮
201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