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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传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4月)2012-04-26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 201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
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
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主体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
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
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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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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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
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

循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采取必要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知情人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
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
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
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十一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
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

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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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董事

会秘书,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
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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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定期报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与业绩快
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应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

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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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
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公司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同时废止。



     附: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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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   知情人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与公   职务/   身份证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登记   登记


号    身份        政府部门名称         部门       司的关系      岗位     号码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内容        处阶段      时间    人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新华传媒                                                      公司代码:60082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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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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