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5-18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 2012-009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在《上
海证券报》B67 版向全体股东书面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临 2012-008),并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市淮海中路 622 弄 7 号社联大楼
6 楼群言厅召开了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9 名,代表股份
630,630,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3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出席会议的
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
陈剑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参加了本次会议。公
司聘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会议。经大会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 630,630,527 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30,629,5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99.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弃权 9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0.0002%。
二、审议通过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 630,630,527 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30,629,5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99.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弃权 9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0.0002%。
三、审议通过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 630,630,527 股,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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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630,629,5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99.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弃权 9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0.0002%。
四、审议通过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待 2012 年上半年子公司将 2011 年度未分配利润分配至母公司后,以现有总
股本 1,044,887,8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41,795,514.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本年
度不实施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 630,630,527 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30,629,5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99.99985%;
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0.00004%;
弃权 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0.00011%。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12 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和解放日报报
业集团回避表决。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 65,610,456 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5,609,48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99.998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弃权 97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0.0015%。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含
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业务报酬。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 630,630,527 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30,629,5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99.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弃权 9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 0.0002%。
公司聘请的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宋正奇律师和章丹雯律师出席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
司章程》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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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1、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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