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3-04-27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 2013-008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5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3 年 1 月 7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条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且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
配利润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以现金形式分红;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利润分配的调整: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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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
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五)利润分配的监督: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在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应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上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作为特别决议案审
议表决。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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