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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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17日下午在上海市岳阳路1号上海教育
会堂四楼讲演厅召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
派任真律师、肖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 30 人,代表股份 617,379,313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59.0857%。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了《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其中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及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剑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符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2 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关于 2013 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对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的
议案》等各项议案,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 2013 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涉及
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 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
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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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 正文 ,为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负责人
李 昌道
经办律师
任
真
肖
浩
⒛ 13年 6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