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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传媒: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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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8月8日下午在上海市漕溪北路331

号新华中心(中金国际广场A座)8层大会议室召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师、周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

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33人,代表股份617,272,703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59.0755%。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7 月 24 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刊登了《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其中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的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日)、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发布,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符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炫动传播 5.5%股权的

议案》,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 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

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3 年 8 月 8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 页无 正文 ,为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负责人
     凯 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志强



                                             周铭




                                             2013年 8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