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 2014-011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4 年 6 月 4 日 和 2014 年 6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向全体股东书面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临 2014-009)和《关于变更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的公告》(临 2014-010),并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市岳阳路 1 号上海教育会 堂 4 楼讲演厅召开了本次会议。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86,403,15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6.121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8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66,4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064%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剑峰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表决方式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的金茂凯德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会议。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3 人,董事吴晓晖先生、寿光武先生、王力为先生、 黄琼先生、独立董事沈国权先生和刘熀松先生因公务或休假未出席本次会议;公 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长哈九如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 秘书王左国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按预定程序逐项审议了七项议案,听取了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并形成决议: 1、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有表决权股份数 表决结果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586,403,156 586,242,716 99.9726% 114,000 0.0194% 46,440 0.0080% 通过 2、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有表决权股份数 表决结果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586,403,156 586,242,716 99.9726% 104,000 0.0177% 56,440 0.0097% 通过 3、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有表决权股份数 表决结果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586,403,156 586,225,116 99.9696% 120,600 0.0206% 57,440 0.0098% 通过 4、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有表决权股份数 表决结果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586,403,156 586,212,146 99.9674% 150,070 0.0256% 40,940 0.0070% 通过 5、关于 2014 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非关联股东所持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2 有表决权股份数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21,383,085 21,217,375 99.2250% 108,270 0.5063% 57,440 0.2687% 通过 本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报业集 团回避表决。其中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母公司,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319,533,752 股;上海报业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245,486,319 股。 6、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有表决权股份数 表决结果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586,403,156 586,237,716 99.9718% 108,000 0.0184% 57,440 0.0098% 通过 7、关于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 非关联股东所持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有表决权股份数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21,383,085 21,201,045 99.1487% 124,600 0.5827% 57,440 0.2686% 通过 本项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报业集团的关联事项,上海报业集团及关 联方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中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为公 司的母公司,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9,533,752 股;上海报业集团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5,486,319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志强律师和李俊律师出席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 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3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