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 2014-018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8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上向全体股东书面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临 2014-015),并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在上海市漕溪北路 331 号中金国际 广场 A 楼 8 层大会议室召开了本次会议。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82,754,843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5.772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9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327,5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313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 18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7,734,77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6973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剑峰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表决方式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的金茂凯德 1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会议。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3 人,董事吴晓晖先生、寿光武先生、黄琼先生、 诸巍先生、独立董事沈国权先生和刘熀松先生因公务或休假未出席本次会议;公 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长哈九如先生和监事王高潮先生因公务未出席 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王左国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按预定程序逐项审议了 3 项议案。其中,《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分别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 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内容 姓名 类别 累积同意票数 比例 表决结果 全体股东 582,427,343 99.9438% 裘新 当选 中小股东 17,407,272 98.1533% 全体股东 582,427,343 99.9438% 高韵斐 当选 中小股东 17,407,272 98.1533% 全体股东 582,427,343 99.9438% 吴晓晖 当选 中小股东 17,407,272 98.1533%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全体股东 582,427,343 99.9438% 陈剑峰 当选 中小股东 17,407,272 98.1533% 全体股东 582,427,343 99.9438% 程峰 当选 中小股东 17,407,272 98.1533% 全体股东 582,427,343 99.9438% 王力为 当选 中小股东 17,407,272 98.1533% 全体股东 582,427,343 99.9438% 孙永平 当选 中小股东 17,407,272 98.1533% 独立董事候选人 全体股东 582,427,343 99.9438% 刘熀松 当选 中小股东 17,407,272 98.1533% 盛雷鸣 全体股东 582,427,343 99.9438% 当选 2 中小股东 17,407,272 98.1533%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议案内容 姓名 类别 累积同意票数 比例 表决结果 全体股东 582,427,343 99.9438% 何向莲 当选 中小股东 17,407,272 98.1533% 监事候选人 全体股东 582,427,343 99.9438% 陈贤 当选 中小股东 17,407,272 98.1533% 3、审议通过关于第七届董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表决结果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全体股东 582,606,533 99.9746% 25,600 0.0044% 122,710 0.0210% 通过 中小股东 17,586,462 99.1637% 25,600 0.1443% 122,710 0.692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志强律师和周铭律师出席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 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