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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传媒: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07-16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 2014-023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 年 7 月 31 日 15:00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7 月 24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公司董事会拟召集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拟安排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4 年 7 月 31 日 15:00
    2、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14 年 7 月 3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5: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在交
易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网络投票具体程序见
本通知第五项内容。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漕溪北路 331 号中金国际广场 A 楼 8 层
大会议室
    (六)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人员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 年修订)》以
及转融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股权登记日:2014 年 7 月 24 日
    (八)会议登记日:2014 年 7 月 28 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认购“825 新媒体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上议案须关联股东上海报业集团和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五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7 月 24 日,截至该日下午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本人不能亲自出席
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请
见附件,该被授权的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
络投票。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三)本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持
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二)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
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
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三)股东可选择现场登记、传真或信件登记。
    1、现场登记:请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上午 9 点至下午 3 点半到上海市长宁
区东诸安浜路(近江苏路)165 弄 29 号 4 楼上海维一软件有限公司办理出席会
议登记手续。
    2、传真或信件登记:请将相关资料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前以传真或信件方
式送达本公司(信件送达时间以邮戳为准),同时请注明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以便本公司及时回复。


      五、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 7 月 31 日 9:30~15:00。投票规则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 年修订)》。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交所新股申购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总提案数:1 个
      (一)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         表决事项数量            投票股东
       738825           新华投票                1                A 股股东
      2、表决方法
议案
                 议案内容          买卖方向     申报价格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关于认购“825 新媒体产业
  1                                 买入         1.00 元   1股    2股    3股
        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投票举例
      1、如某 A 股投资者拟以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的《关于认购
“825 新媒体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买卖价格              买卖股数
       738825               买入              1.00 元              1股
      2、如某 A 股投资者拟以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的《关于认购
“825 新媒体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买卖价格              买卖股数
       738825               买入              1.00 元              2股
      3、如某 A 股投资者拟以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的《关于认购
“825 新媒体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买卖价格              买卖股数
       738825               买入              1.00 元              3股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
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 331 号中金国际广场 A 楼 8 层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0030
    电话(传真):021-60376284
    2、会议费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
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附: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如下:

     一、代理人有表决权 □       /无表决权 □;

     二、就会议所议下列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具体指示如下:

序号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认购“825新媒体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
 1
        议案

     三、代理人有权 □     /无权 □ 就未作具体指示的审议事项按照自己的意
思表决。

     委托人/单位签章:                      委托人/单位证件号码:

     委托人/单位持股数:                    委托人/单位股东账号:

     受托人/单位签章:                      受托人/单位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20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注:
     1、委托人应在符合自己意思表示的相应空格内划“√”,其他空格内划“—”,
以明确授意受托人;
     2、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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