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4-08-08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 2014-026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4 日向全体
董事书面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14 年 8 月
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 9 人,实际参会董事 9 人。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2014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全 文 及 其 摘 要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董事 9 人,其中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融资管理制度》(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董事 9 人,其中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1
附件一: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裘新,男,1965 年 12 月出生,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新闻学专业研究生毕业,
文学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高级记者,中共党员。1988 年参加工作,
曾任职解放日报社工交财贸部记者、副主任,申江服务导报社主编,新闻报社副
总编辑、常务副总编辑,解放日报副总编辑,新闻报社总编辑,文汇报党委副书
记、总编辑,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长,文汇报党委副书记、总编辑,解放
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副书记、副社长,解放日报党委书记、总编辑,中共上海市委
宣传部副部长、市委外宣办(市府新闻办)主任,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副总裁,
上海广播电视台党委副书记、台长。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党委书记、社长。
裘新先生与公司股东上海报业集团和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也未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罚。
高韵斐,男,1966 年 1 月出生,上海大学文学院社会学专业毕业,法学学
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主任编辑,中共党员。1988 年参加工作,曾任
职上海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科员,二台经济部编辑,新闻部编辑,新闻中心采
访部副主任、编辑部主任,新闻中心副主任,上海电视台团委书记,中共上海市
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副处长,上海有线电视台副台长、副总编辑、党委委员,上
海电视台财经频道党总支书记、总监,上海电视台副总编辑,上海第一财经传媒
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广告经营中心主任,上海
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副总裁、党委委员,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长。现任上海
报业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社长,上海文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韵斐先生与公司股东上海报业集团和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
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也未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罚。
吴晓晖,男,1966 年 11 月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毕业,法律硕士,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曾任职上海市公安局交通处、政治处、教育训练处、
徐汇队民警、科员,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事故处科长、副处长,上海市公安局
2
交警总队政治处主任兼监察室主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助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现任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绿地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绿地申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新华发
行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本公司副董事长。
吴晓晖先生与公司股东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
公司股票,也未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罚。
陈剑峰,男,1964 年 7 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财政专业毕业,
经济学学士,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EMBA,会计师,中共党员。1987 年参加工
作,曾任职文汇报团委书记、总经理助理、计划科科长,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事
业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主任,解放日报报业集团社长助理、
副社长,本公司常务副董事长。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印
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本公司董
事长。
陈剑峰先生与公司股东上海报业集团和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
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也未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罚。
程峰,男,1971 年 12 月出生,上海交通大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工商
管理硕士,中共党员。曾任职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学生组工作,上海市外经贸
委外经处科员,上海市外经贸委团委干事、委员、副书记、书记,上海机械进出
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挂职锻炼),上海市外经贸委技术进口处副处长、
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信息中心
主任、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兼任上海国盛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
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程峰先生与公司股东上海报业集团和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也未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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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为,男,1979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复旦
大学历史学专业本科毕业,法国马赛高等商学院 MBA(投资与金融方向),中欧
国际工商学院 EMBA。曾任职《新闻晨报》编辑、记者、部门负责人,上海解
放教育传媒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学生英文报》主编,解放日报报业集团
事业发展部主任,上海解放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本公司常务副总裁。
现任本公司董事、总裁。
王力为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
票,也未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罚。
孙永平:男,1952 年 3 月生,上海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毕业,学士学位,
副教授,高级经济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长期在高校从事公司理财、
企业会计报表分析等专业教学、科研与企业咨询。曾任职上海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中德合作培训部、岗位培训部副主任,继续教育培训部主任,浦东分院院长。现
任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孙永平先生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
公司股票,也未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罚。
刘熀松:男,1968 年 9 月生,经济学博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
究宏观经济理论及股票投资理论。曾任职上海市统计局副主任科员、科长,中国
华源集团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总裁助理,上海新宇钟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独立董事。
刘熀松先生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
公司股票,也未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罚。
盛雷鸣,男,1970 年 3 月生,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1994 年 7
月参加工作,1993 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上海对外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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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华东政法学院教师,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现任上海市中茂律
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并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及党
委副书记,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副会长,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等职。
盛雷鸣先生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
公司股票,也未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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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孙永平先生为上海新华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新华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
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6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
7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刘熀松先生为上海新华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新华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
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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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
9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盛雷鸣先生为上海新华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新华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
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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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
11
附件三: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孙永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
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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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
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永平(签字)
二○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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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熀松,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
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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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熀松(签字)
二○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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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盛雷鸣,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
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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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盛雷鸣(签字)
二○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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