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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传媒: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6-08-30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 2016-025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召开
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
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第四条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关于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等相关要求,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条款: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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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条款: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由本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对下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提出方
案;
    (二)由超过股本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建议名单;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四)由本届董事会、监事会讨论上述名单和意见,按有关组织程序确定
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案包括候选董事、监事人选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操作时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原条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2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公 司 章 程 ( 修 订 稿 )》 全 文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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