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2017-08-19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盛雷鸣,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提名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
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新华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1
在报 告 上签 字 的人 员 、合 伙人及 主要 负责人 ;
(六 )在 与 上 市 公 司及 其控股股 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 具有 重 大 业 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 董事 、监 事 或者 高级管 理人 员 ,或 者在 该业务往 来 单位 的控股股 东单
位担任董事 、监 事 或者 高级 管理人 员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 曾经 具有前六项所 列举 情形 的人 员 ;
(八 )其 他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认定不具备独 立 性 的情 形 。
四 、本人无 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 国证 监会 行政 处罚 ;
(二 )处 于被 证 券 交 易所 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 市公 司董事 的期 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 证 券 交 易所 公开谴 责或两 次 以上通 报 批 评 ;
(四 )曾 任 职独 立 董事期 间 ,连 续两 次未 出席 董事 会会 议 ,或 者 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 占当年 董事会会 议 次数 三 分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 职独 立 董事 期 间 ,发 表 的独 立 意见 明 显 与事 实不符 。
五 、包括 上 海新 华传 媒股份 有 限公 司在 内 ,本 人 兼任 独 立 董 事 的境 内上 市公
司数量 未超过 五家 ;本 人在 上 海新华传媒股份有 限公 司连续任 职未超 过六年 。
六 、本人 己经 根据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 市公 司独 立 董事 备案
及培训 工 作指 引》对本 人 的独 立 董事候选人任 职 资格进 行核 实 并确 认 符 合要求 。
本人完全 清 楚独 立 董事 的职 责 ,保 证 上述 声 明真 实 、完 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 陈述 或误 导成 分 ,本 人 完全 明 白作 出虚假 声 明可 能导致 的后 果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可依据 本 声 明确认 本 人 的任 职 资格和独 立 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 上 海 新 华传 媒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事 期 间 ,将 遵 守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会 发布 的规 章 、规 定 、通 知 以及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业 务 规 则 的要求 ,
接受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的监 管 ,确 保有足够 的时 间和精 力履行 职 责 ,作 出独 立 判 断 ,
不受 公司主要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其他 与公 司存在 利害关 系 的单位 或 个人 的影 响 。
本人承 诺 :如 本人任 职后 出现不符合独 立 董事 任职 资格 情 形 的 ,本 人将 自出
现 该等情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独 立 董事职务 。
特此声明。
声 明人 :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林利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提名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
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新华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1
在报 告 上签 字 的人 员 、合伙人及 主要 负责人 ;
(六 )在 与 上 市公 司及 其控 股股 东或 者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 具有重 大 业 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 董事 、监 事 或者 高级管理人 员 ,或 者在 该业 务往来 单位 的控股 股 东单
位担任 董事 、监 事 或 者 高级管理人 员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曾经 具有 前六项所 列举情 形 的人 员 ;
(八 )其 他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认 定不具备独 立 性 的情 形 。
四 、本 人无 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 国证监会 行政 处 罚 ;
(二 )处 于被 证 券 交 易所 公开认 定为 不适合担任 上 市公 司董事 的期 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证券 交 易所 公开谴 责或两 次 以上通 报批 评 ;
(四 )曾 任 职独 立 董事期 间 ,连 续两 次未 出席 董事 会会议 ,或 者 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 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 会议 次数 三 分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 职独 立 董事 期 间 ,发 表 的独 立 意见 明 显 与事 实不符 。
五 、包 括 上 海 新华传 媒股份 有 限公 司在 内 ,本 人兼任独 立 董事 的境 内上 市公
司数量 未超 过 五家 ;本 人在 上 海新 华传 媒股 份有 限公 司连续任职 未超 过六年 。
六 、本 人 己经 根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公 司独 立 董事备 案
及培 训 工 作指 引 》对 本人 的独 立 董事候选人任 职 资格进 行核 实 并确 认 符 合要 求 。
本 人完全清 楚独 立 董事 的职 责 ,保 证 上述 声 明真 实 、完 整和 准确 ,不 存 在任
何虚假 陈述或 误 导成 分 ,本 人完全 明 白作 出虚假 声 明可能导致 的后 果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可依据 本声 明确认本 人 的任职 资格和独 立 性 。
本 人承 诺 :在 担任 上 海新 华传 媒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事 期 间 ,将 遵 守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 发布 的规 章 、规 定 、通 知 以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业 务规 则 的要求 ,
接 受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的监管 ,确 保有足够 的时 间和精 力履行职 责 ,作 出独 立 判 断 ,
不受 公 司主要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或其他 与公 司存在 利 害关 系 的单位 或个 人 的影 响 。
本人承诺 :如 本 人任职后 出现 不符合独 立 董事任职 资格情 形 的 ,本 人将 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独 立 董事 职务 。
特此声 明。
声 明人 :
二 ○一 七 年 七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悦,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提名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
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新华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1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
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二○一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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