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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传媒: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3-16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公告编号:2021-006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3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漕溪北路 331 号中金国际广场 A 楼 8 层大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54,304,13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3.049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启伟先生、常务副董事长程峰先生和副董事
长吴晓晖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
董事刘航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参加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发表了鉴证意
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3 人,董事长陈启伟先生、常务副董事长程峰先生、
   副董事长吴晓晖先生、董事李翔先生、董事李爽女士和独立董事袁华刚先生
   均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公司职工监事唐莉娜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监事会主席刘可女士和陈贤女士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榕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裁岳昕女士均列席了本次会
   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购买汇添富基金定制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547,346,777 98.7448 6,957,354               1.2552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序                                                                数 (%)
号
       关于购买汇添
       富基金定制理
1                   9,326,777      57.2752 6,957,354   42.7248    0   0.0000
       财产品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游     广、张博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
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