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2021-03-31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
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事先收到的《关
于 2021 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材
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以上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1、2021 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
公司预计 2021 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价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各必要因素,体现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独立性不会
造成影响。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关于聘请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按进度完成了公
司的审计工作,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我们
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