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研究、独 立评估,依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及本人的职业判断,现对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交易价格是在市场售价的基础上,给 予了公司八八折购买的优惠价格,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悦: 钱翊樑: 袁华刚: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