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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生股份: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8月版)2021-08-20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
   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海证券报》等,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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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
产重组计划;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以及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业绩快报、定期报告;
   (二十)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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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
小,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纸质及电子文件、资料外借,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由所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向
公司总裁报告,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
披露。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十一条 公司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相关部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须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
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
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定保密协议。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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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知情人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
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及其知悉的时间、地点、途径及方式等。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本公司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得
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并应以书面方式提醒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
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对于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公司应按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拒绝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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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
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向董事会办公室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知情人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
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
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
职察看、开除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
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公司
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
应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等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备。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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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
相关规定执行。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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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内   知悉内
                         所在单位/部   职务/岗   证件                             亲属关                     知悉内幕
姓名/名称   知情人身份                                  证件号码       知情日期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人   登记时间
                             门          位      类型                             系名称                     信息阶段
                                                                                             地点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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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请完整填写本表,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不适用”。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知情人身份应填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控股股东董监高,公司董监高,公司实控人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公司董监高之直系亲属,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之直系亲属,交易

对手方(或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交易对手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

其他股东董监高,其他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其他等。

4、知情日期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填报格式为:YYYY-MM-DD。

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7、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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