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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生股份: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2022-02-26  

                        证券代码:600826        股票简称:兰生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11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议案》。鉴于当前行业市场环境,继续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
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经审慎研究后,公司拟终止实施 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管理办
法等文件一并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46、047、048 号公告及相关上网文件。

    2、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上海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1〕304 号),原则同意公司
实施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51 号公告。

    3、2021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张敏先生作为征集人,受公司其他独
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等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55 号公告。

    4、2021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
议。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
的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57 号公告。

    5、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1-058 号公告。

    二、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公司推出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实现企业可
持续发展。

    公司审议通过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后,积极推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工作。但鉴于新冠疫情反复及疫情防控措施升级的影响,公司部分展会赛事活动
未能如期举办,导致公司经营业绩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同时,从当前全球疫情发
展情况看,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行业市场环境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继
续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经审慎研
究后,公司拟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办法及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三、终止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尚未授出,激励对象
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事项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公司因终
止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已回购的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 3,159,840 股,
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本激励计划终
止实施而对相应已回购股票进行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实
质性的重大影响,最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
准。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公
司承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激励计划后三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
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等员工的积极性,并
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继续研究切实有效的长效激励方法,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
发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当前行业市场环境,继续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
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本次终止实施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符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东浩兰生
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
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因此,我们同意终止实施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因公司继续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
果,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与之配套的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办法及管理办法等文件。本次终止实施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
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
联董事陈辉峰、陈小宏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监事会审议,一致同意终止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终止的原因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东浩兰生
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及注销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
法》《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兰生股份已就本次终止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终止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办理
已回购股票的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特此公告。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