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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生股份: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2-02-26  

                        证券代码:600826            股票简称:兰生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14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
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并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及监管要求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将终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拟将回购的股份 3,159,840 股全部
进 行 注 销 , 本 次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将 由 535,920,895 股 变 更 为
532,761,055 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535,920,895 元变更为 532,761,055 元。

    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增加“国内贸易
代理;贸易经纪;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体育赛事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及信息领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交流;会议


                                          1
及展览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发布、设计、代理;项目策划与公
关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图文设计制作;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
务代理代办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资产管理;
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章节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上海市股份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上海市股份
        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 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上海 公司经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沪经贸政条字(93)第 1143 号”
        营业执照。2015 年 11 月 17 日,经 《关于同意上海市文教体育用品进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 出口公司改组并更名为“上海兰生
        营业执照号码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 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
        代码:913100001322300861。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
 第
        公司设立,经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一
        委员会“沪经贸政条字(93)第 1143 执照。
 章
        号”《关于同意上海市文教体育用 2021 年 4 月 13 日,经上海市市场监
        品进出口公司改组并更名为“上海 督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东
        兰生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 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准。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1322300861。

        第六条     公 司 注册 资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司 注 册 资本 为 人 民 币
        535,920,895 元。                       532,761,055 元。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
        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
 二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章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2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体育
     目:体育赛事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赛事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及信
     展览及信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
     术推广、技术交流;会议及展览服   交流;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场馆管
     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广告制作、 理服务;广告制作、发布、设计、代
     发布、设计、代理;项目策划与公   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组织文化
     关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艺术交流活动;图文设计制作;实业
     图文设计制作;实业投资;企业管   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代理代办
     理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数字   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
     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非居住房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资产管理;国
     地产租赁;资产管理。(除依法须   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第一类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
三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章   535,920,89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532,761,05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第   为:人民币普通股 535,920,895 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 532,761,055 股,
一   无其他种类股票。                 无其他种类股票。
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除外:
第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章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合并;
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职工持股计划或者
二
节   (三)将股份用于职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购其股份的。

                                  3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本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本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                            2、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2、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六项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第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三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章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第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三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节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时间限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 司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行 外。


                                        4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诉讼。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带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四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
第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二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对象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的书面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第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四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章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第
     东的同意。                         意。
三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节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6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 派 出 机 构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案。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章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第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四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节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东;
                                           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权登记日;

                                      7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码;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六)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及表决程序。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七)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七)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 意见及理由。
     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八)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方 式 投 票 的 开 始 时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上 午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章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节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清算;                                解散和清算;

                                      8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票表决权。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及时公开披露。                       公开披露。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没 有 表 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9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删除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

……                                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0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的董事:                           董事:

     ……                               ……

第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五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章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第   规定的其他内容。                   定的其他内容。
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节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规定执行。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

第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五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章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第   置;                           置;
二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节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 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事项和奖惩事项;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项;


                                   11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
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 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
党委的意见。公司的对外投资、收 的意见。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
购、出售或置换资产、资产抵押、 售或置换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其中重
其中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董事会审 人员进行评审。董事会审议和决定除


                               12
     议和决定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
     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由股东大会决 门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以外的上述
     定以外的上述事项,经审议批准后 事项,经审议批准后实施。
     实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
     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六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章   的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新增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七   时适用于监事。                      适用于监事。
章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第
     得兼任监事。                        兼任监事。
一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节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13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第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九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章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披露中期报告。
第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一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节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
九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章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第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三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节

第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十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2020 年修 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2021 年修订
三
      订版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版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章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章节序号在上述修订的基
础上顺次调整。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同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变更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


                                   14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
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6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