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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通地铁:申通地铁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2022-08-05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202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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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为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
望出席股东大会全体人员遵守:
    1、本次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2、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享有按秩序发言、咨询、表决等各项权利。
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咨询时,应在会议开始后提问环节开始前向大会
秘书处登记。股东大会秘书处将按股东发言登记时间先后,安排股东发言。
    4、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姓名和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了保证会议的
高效率,每一股东发言应简洁明了,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主要议题,
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在所有股东的问题提出
后统一进行回答。
    5、会议对每一个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期间休会,不安排发言。
    6、股东表决时,应在表决单上“赞成”、“反对”、“弃权”的对应空格内打“√”,
并在“股东签名处”签名。若在表决栏中多选或未做选择的,视为该投票权无效。
    7、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
得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对扰乱会议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上海市公共
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8、本次股东大会禁止录音、录像、直播。
    特别提示: 为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建议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须出
具本人 48 小时之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报告或者电子报告),采取有效
的防护措施(佩戴好口罩等),并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秘书处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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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2 年 8 月 15 日(周一)下午 14:30
会议地点:上海市中山西路 1515 号上海大众大厦 21 楼


一、 报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二、审议议案
1、关于免去顾诚同志公司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选举金卫忠同志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范小虎同志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曹永勤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股东代表发言
四、解答股东提问
五、大会表决
六、宣布表决结果
七、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宣布大会结束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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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目录




序号 议案内容                                                        页码

 1   关于免去顾诚同志公司董事的议案                                   5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

 3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4   关于选举金卫忠同志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7

 5   关于选举范小虎同志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8

     关于选举曹永勤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6                                                                    20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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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1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免去顾诚同志公司董事的议案



    由于顾诚同志已经到龄退休,因此,建议免去顾诚同志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在此我们对顾诚同志勤勉尽责的工作和长期以来

的贡献表示真挚的感谢!

    本议案经公司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特此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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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任务,加快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

     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完成市国资委关于企业

     董事会建设提出的工作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公司拟修订完善章程,确保董事会六项职权纳入章程“董事会职权”

     条款,具体内容请见下表一。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22]2号)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

     体内容请见下表二。


                 一、董事会六项职权纳入章程“董事会职权”条款
                     原条款                                                     修订条款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审议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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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和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分立和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对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 制订、调整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

   ……                                             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

                                                    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十八) 批准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按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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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由董事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涉

外,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及资产抵押行为,均须经股东 及下列情形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公司对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外,公司所

                                                      有对外担保及资产抵押行为,均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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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
                   原条款                                                        修订条款

                                                       第一章 总则 新增一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

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本公司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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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决权。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0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删除本条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东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一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11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此外,公司章程原第十三条至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至

     第二百〇四条,序号均顺延一位。


          本议案经公司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特此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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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3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22]13号)的规定,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

      条款修改如下:



                     原条款                                                     修订条款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开,出现国家《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 ,出现国家《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 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

月内召开。                                            开。

    ……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低于 10%。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材料。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3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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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                                                   于十年。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

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

                                                     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 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

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 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

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 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

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

                                                     施证券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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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

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 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

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

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本议案经公司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特此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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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4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金卫忠同志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公司大股东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现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选举金卫忠同志为第十届董事会新任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金卫忠,男,1971年12月出生,1990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上海申通地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总会计师、投资发展部经理。2014年9月至2017年5月上海申通地铁资

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投资发展部经理,上海地铁资产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上海申通地

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上海地铁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上海申通地铁资产经营管

理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上海地铁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

年5月14日至今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本议案经公司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特此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5 日

                                     17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5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范小虎同志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公司大股东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现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选举范小虎同志为第十届董事会新任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范小虎,男,1973年8月出生,2002年3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

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

限公司市场经营部部长。1991年9月至1995年9月大连理工大学动力工

程系内燃机专业学生。1995年9月至1998年2月上海交通大学内燃机专

业硕士研究生。1998年2月至2002年3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

理专业博士研究生。2002年3月至2003年6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

本市场部项目经理。2003年6月至2005年7月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高级经理、联席董事。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市国资委研究室见习

期。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市国资委研究室主任科员。2007年12月

至2013年3月上海市普陀区国资委副主任。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上

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6月至2014年

3月上海长风生态商务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总经理。

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上海长风生态商务区管委办(长风投资公司)

联合党支部副书记、上海长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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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至2017年11月上海市快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市场

经营部常务副部长2022年3月至今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

营部部长。

    本议案经公司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特此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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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6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曹永勤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柏龄先生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至

今已满六年,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连任不能超过六年等有关规定,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公司董事会已收到李柏龄先生的辞职报告,

拟增补一名独立董事,推荐曹永勤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侯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

    曹永勤,女,1957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

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曾

任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上海交

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上海

杉达大学总会计师。具备丰富的会计从业经验和严谨的财务管理能力。

    本议案经公司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特此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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