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的独立董事意见2019-08-22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我们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变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原因,为顺利推
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确认并同意终止与瑞华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
合作事宜,同时确认并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致同”)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并提供审计服务。经核查,致
同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许可等相关资格,能够满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
工作要求。
公司变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确认并同意公司改聘致同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审计机构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宗文龙 方滨兴 岳 成
宗文龙 方滨兴 岳 成
2019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