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2019-08-27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我们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第十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根据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航天长峰朝阳电源有限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19)第 110ZA6399 号)、《北京航天长峰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致同专字(2019)
第 110ZA6400 号)、及根据相关财务报告等文件更新的《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
本次重组未摊薄即期回报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拟采取相关措施》的修订情况进
行了审议。本次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且不存
在关联董事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的情形。
2、本次重组涉及的原相关审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为 2019 年 2 月 28 日,有
效期为 6 个月,即将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到期,为确保本次重组的顺利进行,审
计基准日调整确定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审计期间仍覆盖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期间。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相关评估报告的评
估基准日为 2019 年 2 月 28 日,有效期为 1 年,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到期,将不
会对本次重组产生影响,因此无需调整评估基准日。因此,在更换本次重组审计
机构后,将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与评估基准日不一致,系公司
为了顺利推进本次重组项目所做的必要调整,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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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审议该等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计基准日的调整具有合理
性,有利于本次重组的顺利推进;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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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第三十八次
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宗文龙 方滨兴 岳 成
2019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