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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长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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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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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香港杭州西安

               www.tylaw.com.c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京天股字(2019)第 372-3 号

致: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峰”)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长峰的委托,担任航天
长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9)第 372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19)第 372-1 号,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京天股字(2019)第 372-2 号,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并作为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交易的其他申请
材料一起上报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1 月 4 日,航天长峰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航天长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的口头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口头反馈意见”),本所律师现根据口头反
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作为《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
(二)》的补充,本所对航天长峰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
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的表述,本所在
《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补充法
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反馈问题:主要代理服务商的股东是否曾在标的公司及其股东方任职,是否
与标的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请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发表意
见。


    回复:

    (一)主要代理服务商的股东是否曾在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任职

    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重点核查了如下 9 家主要代理服务商:北京昕瑞恒辉
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思竑贸易商行、武汉量体裁衣电源有限公司、石家庄量体
裁衣电源有限公司、天津量体裁衣电源有限公司、沈阳量体裁衣电源有限公司、郑
州恒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量体裁依电源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至诚精英
电子技术服务部。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册及其书面确认、主要代理服务商股东出具的书面
确认,除主要代理服务商太原市万柏林区至诚精英电子技术服务部(于 2014 年 12
月成立)的经营者王安娜自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1 月在标的公司任职外,自标
的公司 2007 年 9 月成立以来,主要代理服务商的股东均未曾在标的公司及其股东
单位任职。

    太原市万柏林区至诚精英电子技术服务部(于 2014 年 12 月成立)的经营者
王安娜自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1 月在标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太原地区原
代理服务商于 2012 年 4 月与标的公司终止合作,太原地区自此无代理服务商,王
安娜基于自身发展考虑,2014 年 12 月成立太原市万柏林区至诚精英电子技术服务
部并成为太原地区代理服务商。

    (二)主要代理服务商及其股东是否与标的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
关系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企查
查(https://www.qichacha.com/)的核查、主要代理服务商及其股东的书面确认、
标的公司及朝阳电源的书面确认,标的公司的主要代理服务商及其股东与标的公司
及其股东、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除主要代理服务商太原市万柏林区至诚精英电子技术服务部(于 2014 年
12 月成立)的经营者王安娜自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1 月在标的公司任职外,
自标的公司 2007 年 9 月成立以来,主要代理服务商的股东均未曾在标的公司及其
股东单位任职。

    2、标的公司的主要代理服务商及其股东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不存在
关联关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的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谭   清




                                                             雷   俊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9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