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十届四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27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十届四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十
届四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合法性。经认真审阅苏子华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
料,没有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任
职情形;没有发现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没有发现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上述高
级管理人员目前非公司监事;也没有发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合法。
2、程序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苏子华先生为公司总裁。
二、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
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
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十
届四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岳 成
方滨兴
宗文龙
2019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