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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长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十届四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27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十届四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十

届四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合法性。经认真审阅苏子华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

料,没有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任

职情形;没有发现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没有发现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上述高

级管理人员目前非公司监事;也没有发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合法。

    2、程序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苏子华先生为公司总裁。

    二、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

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

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十

届四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岳 成



                         方滨兴



                         宗文龙




                                     2019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