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十届四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航天长峰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十届四十七次董事会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变更公司部分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变更部分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董事候选人金苍松先生、苏子华先生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的资格和履职能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十 届四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宗文龙 岳 成 方滨兴 2020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