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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长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12-18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
[2006]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文)和北京
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峰”或“公司”、“本公司”)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

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

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七、公司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

关决议合法有效,尚需提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八、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
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
   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