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1-02-10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愿放弃等原因失去激励对
象资格,涉及限制性股票合计 20.18 万股。其余激励对象均为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
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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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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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页)
监事签字: 林 烨
皮 银 林
张 章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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