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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长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1-02-10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愿放弃等原因失去激励对

象资格,涉及限制性股票合计 20.18 万股。其余激励对象均为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

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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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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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页)


监事签字:    林    烨


              皮 银 林


              张    章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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