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国泰君安关于航天长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2021-04-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暨
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四月
重要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本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峰”或“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经过审慎核查,结合
航天长峰 2020 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本持续督导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系基于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上市公司及其交易相关方提供,
上市公司及其交易相关方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
2、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航天长峰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
督导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
何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
意见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1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含义如下:
航天长峰、上市公司、公司 指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航天朝阳电源 指 航天长峰朝阳电源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朝阳市电源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和朝阳市电源有限公司合
计持有的航天朝阳电源 100.00%股权。其中,中国航天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和朝阳市电源有限公司分别拥有航
天朝阳电源 51.02%股权和 48.98%股权
航天科工集团 指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防御院、航天科工二院 指 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
朝阳电源 指 朝阳市电源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 航天长峰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航天
指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朝阳电源 100.00%的股权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重组报告书 指
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2020 年度持续
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补偿义务人 指 防御院、朝阳电源
补偿义务人承诺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应予实现的经
承诺净利润 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实现净利润 指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专项审核报告 指 所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
行专项审计后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国泰君安
致同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同华 指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为实施本次交易而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选定的基准
评估基准日 指
日,即 2019 年 2 月 28 日
交割日、重组交割日 指 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自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
过渡期 指
(含当日)之间的期间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
《公司章程》 指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指 研究院和朝阳市电源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
指 研究院和朝阳市电源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议》
之补充协议》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
指 研究院和朝阳市电源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议(二)》
之补充协议(二)》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指 研究院和朝阳市电源有限公司关于航天长峰朝阳电源有
限公司之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
《业绩承诺及补偿补充协
指 研究院和朝阳市电源有限公司关于航天长峰朝阳电源有
议》
限公司之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
《业绩承诺及补偿补充协议 研究院和朝阳市电源有限公司关于航天长峰朝阳电源有
指
(二)》 限公 司之标的 资产业绩承诺 及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 议
(二)》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
《业绩承诺及补偿补充协议 研究院和朝阳市电源有限公司关于航天长峰朝阳电源有
指
(三)》 限公 司之标的 资产业绩 承诺 及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 议
(三)》
《航天长峰朝阳电源有限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涉及的航
《评估报告》 指 天长峰朝阳电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 020426 号)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
《验资报告》 指
(2019)第 110ZC0272 号)
国防科工局 指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3
目 录
释 义................................................................................................................ 2
目 录................................................................................................................ 4
第一节 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 5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5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 5
三、本次交易履行的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 .................................................. 7
四、标的资产过户及交易股份登记情况...................................................... 7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8
第二节 交易各方当事人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10
一、相关协议履行情况............................................................................. 10
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10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10
第三节 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 11
一、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情况 .................................................................. 11
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11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11
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现状 ................................ 13
一、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现状 ..................................................................... 13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13
第五节 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14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14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15
第六节 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16
第七节 持续督导总结意见 .............................................................................. 17
4
第一节 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航天长峰向防御院和朝阳电源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
的航天朝阳电源 100.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航天朝阳电源成为航天长
峰的全资子公司。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将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发行对象为防御院和朝阳电源。
(三)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根据中同华评估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本次标
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9 年 2 月 28 日,中同华评估采用收益法与市场法对
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截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航天朝阳电源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96,105.79 万元,较经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 46,128.99 万元增值 49,976.80 万元,增值率为 108.34%。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同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96,105.79 万元。
(四)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一次审议本次交易事
项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即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
(五)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5
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股票市盈率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基础上,兼
顾上市公司长期发展利益、中小股东利益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与交
易对方充分磋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确定为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为 11.02 元/股。
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依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价
格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
整。发行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
配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
价格。
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航
天 长 峰 2018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的 议 案 》 , 以 2018 年 末 公 司 总 股 本
352,031,272 股为基数,每 10 股拟派发现金红利 0.65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
配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实施完毕。经除权、除息调整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10.96 元/股。
(六)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96,105.79 万元,根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相应为 87,687,764 股。其中,上市公司向防御院发
行 44,738,297 股,向朝阳电源发行 42,949,467 股。
6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
关规定调整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三、本次交易履行的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已通过防御院内部决策审议;
2、航天科工集团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3、本次交易已经国务院国资委预审核原则性同意;
4、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备案;
5、本次交易已通过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
6、朝阳电源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7、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第三十六次、第四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8、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9、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财政部已经批准本次交易;
11、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标的资产过户及交易股份登记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9 年 12 月 17 日,经朝阳市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航天朝阳电源
办理完毕其 100%股权过户至航天长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换发后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645976478)。本次公司变更登
记完成后,航天朝阳电源成为航天长峰的全资子公司。
(二)验资情况
7
2019 年 12 月 17 日,致同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
告》,经审验,截至 2019 年 12 月 17 日止,航天长峰已收到各方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87,687,764.00 元。其中,防御院以其持有的航天朝阳电源
51.02%股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44,738,297.00 元,朝阳电源以其持有的航天朝阳
电源 48.98%股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42,949,467.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439,591,087.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439,591,087.00 元。
(三)过渡期损益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标的资产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之前
的(含 15 日),过渡期间专项审计的审计期间为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前一月月
末;标的资产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之后的,过渡期间专项审计的审计期间为评估
基准日至交割日当月月末。
标的资产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完成过户,因此,过渡期间专项审计的审计
期间为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盈利,该利润归上市公司所有;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
亏损,该亏损由防御院和朝阳电源按照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在
标的资产过渡期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给上市公司。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航天长峰朝阳电源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标的公司在过渡期的净利润为
6,276.67 万元,该净利润归上市公司所有。
(四)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 87,687,764 股已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登记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
次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439,591,087 股。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8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已完成标的资产交付与
过户,并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实施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了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9
第二节 交易各方当事人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补充协议》、《业绩
承诺及补偿补充协议(二)》、《业绩承诺及补偿补充协议(三)》;交易对
方之间签署了《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与朝阳市电源有限公司关于航天
长峰朝阳电源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事宜之协议书》。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协议各方按照协议约定
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作出了多项承诺,承诺
具体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相关承诺方已经或正在按照承诺内容履行相
关义务,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当
事人就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
违反协议约定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10
第三节 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一、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
补偿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补充协议(二)》、《业绩承诺及补偿补
充协议(三)》,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完成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
易完成当年度),即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
根据航天朝阳电源收益法评估数据,补偿义务人防御院、朝阳电源承诺航
天朝阳电源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995.20
万元、7,191.44 万元和 8,506.57 万元。
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会计年度的实际净利润应不低于相应年度的承诺净
利润。在业绩承诺期间,如果航天朝阳电源的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则
就其差额部分,由防御院和朝阳电源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向上市公司进行补
偿;补偿义务人应优先采用股份补偿,不足部分采用现金补偿。
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防御
技术研究院、朝阳电源有限公司对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
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 110A006882 号),航天朝阳电源 2020 年度业绩
承诺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实际金额 业绩承诺金额 差额 完成率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7,748.70 7,191.44 557.26 107.75%
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鉴于航天朝阳电源 2020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
利润为 7,748.70 万元,高于承诺净利润,2020 年度业绩承诺已经实现,根据本
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补偿义务人无需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航天长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已经实现,根据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补偿
义务人无需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12
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现状
一、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现状
2020 年是十三五的收官之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新冠肺炎疫情的
严重冲击,公司上下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坚持战略引领,加速转型升级,聚
焦主业配置资源,四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20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7.63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6.59%,实现净利润 1.13 亿元,同比增长 9.82%。全年
实现新签合同约 33 亿元,新签合同额和利润总额均创历史新高。
在市场开拓方面,2020 年公司市场拓展成果突出,产业发展加速推进,全
年新签千万级以上项目 43 个。安保科技业务方面,巩固公安、政法、边海防传
统优势业务领域,新签合同 12.5 亿元。拓展信创产业,新签合同 2.3 亿元。医
疗器械业务加速发展,新签合同 7 亿元。电子信息业务中有 3 个红外热像仪项
目完成 85%国产化验证并推向市场,新签合同 3.9 亿元。电源业务方面,公司
扎实推进以高速公路项目、机房数据中心项目等重点工程建设,模块电源“一
对一管家服务”精准高效,多个重点市场形成新订单,新签合同 7.5 亿元。
在依法合规治企方面,公司强化战略引领,论证并明确“十四五”发展目
标。完善下属公司董事会制度,完善外派董监高管理及激励机制。公司创新实
施法务垂直管理和派驻管理机制,实现依法合规管理组织机构全级次单位落
地,强化依法依规决策子企业落细落实。推动精准建章立规并融入业务流程,
全级次单位建立完善制度 261 个。妥善运用法律手段清理应收账款,着力加强
重大项目法律合规风险防范。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0 年度上市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情况正
常,收入规模进一步增长,主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布局持续完善,资本运作
取得新突破,科技创新发展新动能快速成长。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注入电
源板块优质资产,2020 年度标的资产经营情况良好,增强了上市公司的盈利能
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基本达到了重
组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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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积极规范公司运作,努力降低风险,
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确保法人治理结构的合规性。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进一步完善内部决策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提供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一)关于股东和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召集并召开股东大会,充分保障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平等权
利。股东大会聘请专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历次法律意见书均认
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和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
机构、财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独立运作。控
股股东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不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
动;不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额外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三)关于董事与董事会
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举、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
比例、董事会职权的行使、会议的召开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且上市公司各位董事能够勤勉尽责,按时
参加董事会会议,科学决策,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
会,各尽其责。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公正的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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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监事与监事会
上市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召开
监事会会议,并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列席董事会会议,履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履职情况及公司财务的监督与监察职责。
(五)关于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接
待股东来访和咨询,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公司指定《证
券日报》和上交所网站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和网站,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
机会获得信息。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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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重组方案履行
各方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无重大差异,本次交易
各方将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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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持续督导总结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航天长峰本
次交易标的资产及涉及的股份已经完成交割及登记过户,并履行了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所出具的承
诺的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已完
成,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无需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航天长峰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结论
的相关标的资产未出现资产减值迹象。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符
合预期。自重组完成以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航天长峰本次交易的持
续督导工作已于航天长峰 2020 年年度报告公告日到期。
(以下无正文)
17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
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实 王 慷 毛 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