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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长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十一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10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十一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十

一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

格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因不受

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合计 32.63 万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9 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

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12 月 9 日为本

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63.94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十

一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岳 成



                         王本哲



                         惠汝太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