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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设计院签订体外生命支持心肺转流设备研发联合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公告2021-12-31  

                        证券代码:600855       证券简称:航天长峰      公告编号:2021-077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
         设计院签订体外生命支持心肺转流设备研发
                 联合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 年初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与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

       究设计院(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对外名称,以下简称

       机电院(防御院))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合计约 739.3 万元。

    本公司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天长峰)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与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设计院(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
术研究院对外名称,以下简称机电院(防御院)))在北京签订了“体
外生命支持心肺转流设备研发”联合开发合同,双方共同研制“体外
生命支持心肺转流设备”。联合开发合同总金额 4165 万元,其中航
天长峰承担研究开发经费 415 万元,机电院承担研究开发经费 3750
万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由于机电院(防御院)系航天长峰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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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航天长峰与机电院(防
御院)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额度未达到航天长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设计院是航天长峰控股股东,持有航天长
峰股权比例为 31.31%。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设计院
    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 50 号
    3、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4、法定代表人:符志民
    5、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体外生命支持心肺转流设备研发”联合
开发合同,合同金额为 4165 万元。
    本次联合开发合同执行后产生的成果及知识产权详见合同主要
内容。
   联合开发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研发内容完成后,全部技术成果和所有知识产权归属如下:
    1)设备归航天长峰所有,完成 1 套 ECMO 主机,用于核心关键技
术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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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技术资料归机电院和航天长峰双方共有,知识产权(专利)
登记在双方名下;
    3)除设备外,知识产权、技术资料等成果的归属,按照机电院
占 70%,航天长峰占 30%的比例予以划分;尚未完成专利申请或专利
申请未通过的技术成果,双方共同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所有权机
电院占 70%,航天长峰占 30%。
    (2)研发完成后,航天长峰应开展体外生命支持心肺转流系统
整机产品的产业化工作,机电院收取专利使用费或技术成果使用费。
计算方法如下:从 2025 年开始,每年 1 月 20 日前,机电院和航天长
峰在审核相关财务资料的基础上共同确定上一自然年中航天长峰销
售体外生命支持心肺转流系统整机产品的数量,根据双方资金、人员
投入及产业化投入综合协商考虑,将项目收入的 15%作为专利使用费
或技术成果使用费分配给机电院。
   (3)以专利获得批准后,机电院(防御院)和航天长峰双方协
商开展专利及技术成果评估工作,双方共同确定评估时点,评估后,
机电院(防御院)将拥有的专利及技术成果所有权转让给航天长峰(双
方另行签订合同),转让价格为项目专利及技术成果评估值的 70%,
转让完成后机电院(防御院)不再享有本项目所有权。
   (4)依据机电院(防御院)出具的签订联合开发合同补充说明
的函的内容,航天长峰在专利获得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开展专利及技
术成果评估工作。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双方按照人员投入、资金相关比例综合协商考虑进
行成果分配,将项目收入的 15%作为专利使用费或技术成果使用费分
配给甲方。当专利获得批准后,机电院和航天长峰双方协商开展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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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技术成果评估工作,双方共同确定评估时点,评估后,机电院将拥
有的专利及技术成果所有权转让给航天长峰(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转让价格为项目专利及技术成果评估值的 70%,转让完成后机电院不
再享有项目所有权。
   (三)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关联交易,机电院(防御院)与航天长峰按照约定进度完成
研究开发工作,确保达到相关技术目标,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
权成果双方共享技术开发成果,按各自研发经费的投入取得相应收
益,体现了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合同甲方为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设计院;
    合同乙方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交易价格
    研究开发经费总金额 4165 万元;其中机电院承担研究开发经费
总金额 3750 万元,航天长峰承担研究开发经费 415 万元。
    3.支付方式
    为保证系统的顺利实施及按期完成,机电院应分期向航天长峰账
户支付联合开发合同款:正式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后 30 日内支付 750
万元,作为联合研究开发立项的启动经费;正式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且
总体方案评审通过后 30 日内支付 2200 万元;取得有资质的样机检测
报告、有资质的实验报告和临床报告后 30 日内支付 500 万元;项目
验收后 30 日内支付 300 万元。
    4.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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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签约双方不得擅自终止或更改本
协议。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本
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正式通知,都应以书面、邮件或传真的方式
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邮件或传真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
地址。
    5、生效时间:2021 年 12 月 31 日
    6、违约责任
    因政策调整,国产化芯片难以实现等技术原因及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或不能如期完成,经双方确认,风险责任由双方按
照投入资金数额比例承担相应风险。
    双方不得单方无故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7、特殊说明
    依据机电院“关于共同推进 ECMO 设备联合开发工作的函”,建议
航天长峰在专利获得批准后,双方在 12 个月内开展专利及技术成果
评估工作,具体时点由双方另行确定;评估完成后,机电院将拥有的
专利及技术成果所有权转让给航天长峰,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体外生命支持心肺转流设备(又名 ECMO,体外膜肺氧合)在救
治心肺衰竭患者中起关键作用,在“新冠”肺炎重危患者救治中表现
突出。随着老龄化加剧,依赖 ECMO 的重危病例呈快速增长趋势。我
国目前尚无国产产品,设备及耗材均严重依赖进口;现有进口产品临
床使用中出血/血栓等并发症发生率高;装置繁杂、使用不便、运行
管理难度大,临床适应症与应用场景受限。因而机电院自主研发高性
能 ECMO 系统不仅具有战略意义,还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机电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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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长峰联合开发的“体外生命支持心肺转流设备”(即:ECMO 整机
设备),既可解决国产化“卡脖子”问题,也适应当前市场需求,体
现央企责任担当。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2021年12月30日召开的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本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肖海潮、苏子华、黄云海、陈广才、邱

旭阳、何建平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

权。


    (二)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了该关联交易事项,同意提交董事

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双方基于体外生命支

持心肺转流设备研发联合开发合同,共同承担研究开发经费,并分享

未来的产业化收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对于推动高端医疗

装备国产化,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大实践意义。本次关联交易遵

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构成负面影响。


       (三)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十一届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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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

       特此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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