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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长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4-02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
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
结合公司未来三年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北京航天长峰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规划具
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角度出发,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1、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充分考虑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合理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
划。
    2、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2022-2024 年度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利
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情况时,公司按年以现金形式分红,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条件及比例
    现金分红条件: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
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比例:除特殊情况外,母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但当年累计利润分配总
额不得高于母公司当年期末未分配利润的 100%。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当年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当年累计投资额或现金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将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
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做出决议后,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
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在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征集投票权等)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