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4-28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
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北京证监局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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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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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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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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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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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第四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十八条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
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
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第二十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以
下简称“征集人”)可以公开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公告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股东可以单独或联合征集投票
权;
(二)征集人必须对一次股东大会上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
投票权,股东应当将不同的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相同的
人;
(三)征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作征集投票报告书和征集投票委托书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
五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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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
投票授权委托书形式有效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与征集投
票报告书和征集投票委托书一并发布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
(五)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与征集投
票行动有关的材料必须在向股东发送前 10 天,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送。监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应在修改后向
股东发送;监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结束后未提异议的,可直接
向股东发送。
第二十一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
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持股凭证;
(四)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
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
人本人身份证;
(五)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
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
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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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
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三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
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四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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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
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
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
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
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
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
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
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会议签到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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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持股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及持股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
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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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
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
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股东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时,主持
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
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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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
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
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
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
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
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一股一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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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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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公司主要股东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
议。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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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
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
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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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
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
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
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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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五十八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
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
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五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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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
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
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
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同时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
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
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
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一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
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
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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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
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股东无异议后,由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
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
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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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具体实施。
第六十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同时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废止。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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