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8-04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
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签署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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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
门、各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
的登记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 根据《证券法》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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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的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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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
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
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
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任职或者因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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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
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
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档案,及时记录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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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四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
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条 涉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导致实际控制
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档案外,同时要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五),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
项的关键环节和进展情况,内容包括关键环节如接洽谈判、形
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等事项的时间、地
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
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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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公司及时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
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内幕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 1,公司自行保存管
理);
(二)内幕知情人信息档案(详见附件 4,上报交易所等相
关部门);
1.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4.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5.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
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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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
部门、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财务总监等)需第一时
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要求各相关单位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
件 1),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若知情人为自
然人,还需要提供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
信息;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各部门、各所属单位根据
实际知悉情况提出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汇总审核后,报董
事会秘书确认。
(四)各上报单位应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董事会办公室信
息汇总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备并按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
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下列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为:
(一)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
1.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
2.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二)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开始筹划、进入决策过程或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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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发生之日。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
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擅自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
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
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
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证监局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
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
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
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
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应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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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
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
处罚决定,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
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
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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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时
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内幕信息
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废止,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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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内容概要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部门/职 内幕交易
序号 姓名 单位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备注
务 所处阶段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您属于航天长峰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和监察
的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特此提示:
(一)内幕信息存续期间为您知悉时间起至内幕信息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之前。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1、不以个人账户、直系亲属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航天长峰股票;
2、不泄露或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围内;
3、不建议他人交易航天长峰股票。
本人承诺:
(1) 以上填写内幕真实、准确、完整;
(2) 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3) 在上述内幕信息存续期间,不交易航天长峰股票、不泄漏该内幕信息、不建议他人交易航天
长峰股票。
本人:
(签名)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内幕信息概要由各部门及单位确定,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名单仅
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应分别登记。
2、 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由董事会办公室确定。
3、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指:商议筹划、内幕审核、外部审批、签订合同、董事会公告等。
4、 备注填写需要说明或提醒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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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的提醒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 名 称 ) 并 __________同 志 :
我司根据贵(部、委、司或其他相关机关)要求报送的
_______________( 文 件 名 称 )涉 及 上 市公 司 信 息 保密 要 求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信 息 知 情 人 应 在 我 司 公 开披 露 前 对 外 保 密 。 如
果 对 外 泄 露 相关 信 息 ,利 用内 幕 信 息交 易 或 建 议他 人 交 易本 公 司 股票 ,
将 构 成 内 幕 交 易, 监 管 部门 将 会 追究 相 关 当 事人 的 法 律责 任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特 此 提 醒 贵 单 位 及 相 关 经 办 人 员在 我
司披露该信息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予以保密,不要对外泄
露 报 送 的 信 息 ,利 用 内 幕信 息 交 易或 建 议 他 人交 易 本 公司 股 票 。
特 此 提醒
北 京 航 天 长 峰股 份 有 限 公司
( 盖 章)
年 月 日
说 明 : 请 填 好 下 述 回 执 后 反 馈 给 业 务 报 送 人 或 直 接 传 真 至 ( 010)
88219811。
…………………………………………………………………………………..
回 执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股份 有 限 公司 :
本 单 位 /本 人 已 收悉 你 司 报送 的 _______________( 文 件 名 称)信 息
及 《 内 幕 信 息 保密 义 务 提醒 函 》。
本 单 位 /本 人:
( 盖 章 /签 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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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3
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备案登记表
说明:“报送依据”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
信息的依据。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份)
1
2
3
4
5
接 报送依据
收 接收日期
信 单位及部门名称
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方 身份证号
报 单位/部门
送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信
登记日期
息
方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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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4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知 所属单 知悉内 知悉内
企业代码 (身 与本公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所
序号 情人名称 (自 位部门 幕 信息 幕 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份证号码) 司关系 信息方式 处阶段
然人姓名) 职务 时间 地点
注2 注3 注4 注5 注6
登记人:
公司简称:航天长峰 公司代码:60085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6.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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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5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公司简称:航天长峰 公司代码:60085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 交易阶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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