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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长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04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
 理,提高公司质量,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较高的诚信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
 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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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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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
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
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鼓励通过新
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
新。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
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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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可以在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
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
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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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
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
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
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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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防止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所属单位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
会办公室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
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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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
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北京航天长
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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