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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长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2-08-04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本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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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
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
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
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
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
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本办法所称信息,指公司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所需披露的
信息与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等,包括公司对外披露
的信息和在该信息披露之前在公司内部通过记录、收集、整理、
审定等工作程序所形成的基础信息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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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
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
员: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部门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重要的参股子公司;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
    (七)为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
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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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其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办法,明确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
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
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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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
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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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
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及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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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拆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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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
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
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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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
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分拆、发行
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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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标准及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披
露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
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
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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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
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
办法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办法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
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公告信息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
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提出公告申
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
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公告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相关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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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即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主要任
务是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开展公司对各类投资者、股东、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信
息披露及报送工作,确保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市规则。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具体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
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
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
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
答投资者咨询;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
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
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五)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
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六)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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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七)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在董事会秘书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
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
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并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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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
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
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
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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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
指派专人(原则上各子公司由财务总监负责)负责本部门、本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
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
和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
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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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
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
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节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信息
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
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又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
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而接触内幕信息的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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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信息软件公司等;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或重大资产交易对手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
行严格审查,设置审核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
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
审批(必要时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
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
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
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
司对外宣传、报告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
通时,不得提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
名人、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
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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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重大事件筹划阶段的进展情况。
         第五十五条 在未发布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
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同时
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严格遵守公
司已发布的《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
          第四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
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监督指
导,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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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并按要求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
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
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若有违反本办法
的,需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管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
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
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公司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
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
定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 19 -
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由于本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
司因信息披露工作而遭受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证券监管机构另有处分的,不免除公司给予的处分,并将
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擅自披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
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
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
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
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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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监督
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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