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规则2022-12-31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
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
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
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
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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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
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
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
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
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
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
权限及程序审批对外担保;
(三)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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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
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
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
理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
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
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
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
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
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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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
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
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
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
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
可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
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
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
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
料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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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011
年 2 月 24 日实施的《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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