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 会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 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 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及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 -1- 第五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 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经董 事会审议后产生。 第七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 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提名、考评人员的 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 及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 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 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2-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人选和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及薪酬考核 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 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 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 做好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资料; (二)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3- (六)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 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 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 (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 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 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 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 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名及 薪酬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4-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 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九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 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5-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及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 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原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实施细则指引》(5 号)和《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