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三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1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十一届三十三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
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根据公司董事会所提供的资料及对相关
业务的介绍,对公司十一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公司实际情况,未
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的拟不进行利润分配预
案,并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向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
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3年度向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经营需要,降低财务成本,
简便操作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级次单位 2023 年拟向航天科
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39.15
亿元。本次申请授信有利于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进
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申请授信的审
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关联交
易事项的持续风险评估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涉及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经核查,未发现公司与
财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事项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
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财务
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作业流程、合规风控制度等
措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公司与财务公司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上市公司资金具有独
立性、安全性,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
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计提控股子公司航天柏克商誉减值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性原则,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对控股子公司航天柏克计提商誉
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计提减值准备后,
能够更加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
意关于计提控股子公司航天柏克商誉减值的议案。
五、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
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
出具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
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 2023 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
查。认为: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均为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业务发展
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了公平、公正、合
理的原则,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
司、无关联关系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日常性关联交
易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表决过程中,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七、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控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国
发【2005】34 号)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的
相关要求,现就公司 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公
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
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
到了合理控制。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未发现存在内部控
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八、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会、银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
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
是的原则,就公司2022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资金占用情况
作如下专项说明:
1、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没有发生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情况;
3、公司制订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到充
分揭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
届三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本 哲
惠 汝 太
王 宗 玉
2023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