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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长峰:《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2023-04-29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
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是指当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投资人的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
统称“报告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的办法。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
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
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
保公司的规范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
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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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具体执行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内部报告及对外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
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报告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分子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被指定履行
具体报告义务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联络人;
    (五)如果存在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
确定报告人情形的,则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
个人。
    第七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
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确认本公司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报告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联络人具体履行报告义务,并向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前述联络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5 日内向
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
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各单位的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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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报告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办
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九条     报告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以保证公司能及时了解和掌
握有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培训,报告人应加强与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及时了解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的最
新要求,确保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符合要求。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人在以下事项发生
时,必须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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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所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
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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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
同一交易方同时
    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
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
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
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五条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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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中规定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第十六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到披露要求,但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累计发生额达到上述标准
金额的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或者披
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
较大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
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为负
值,且未在当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全年业绩进行预告,或者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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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全年业绩完成情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相关报
告人也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
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
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
人应当及时报告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
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和每股
净资产等。
    第十九条   出现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
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简称"传闻"),相关报告人应当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
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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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
况。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
履行报告义务: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
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五)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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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
大变化);
    (八)拟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
责人发生变动;
    (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
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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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
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
会报告,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
止该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应在
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
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二十四条     报告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由联
络人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
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报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五条     报告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
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
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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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
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
付或过户;
    (七)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
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

                                                    - 11 -
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保密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重大事项上报信息在公司指定媒
体公开披露前,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条     报告人发生本办法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
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处
罚的,公司将根据影响对包括第一责任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给
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超过”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北京
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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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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